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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城区(原江干区)九环路48号房屋(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7号楼)部分用途。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补办手续或恢复房屋用途)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改正、15日内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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