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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倬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敖丽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37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811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1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6
    发布日期 2018-06-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余市倬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167790.62元,合计4167790.62元,并以1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0.91%计息,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本息止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1.66%计息,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本息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北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浩为贸易有限公司、敖志勇、敖丽萍、钟发文、李梅兰、张小生、简伟琴、刘贵兰、温足平、张兵勇、刘霞、敖雷华、谢春花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敖志勇、李梅兰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北路东路金盾花园2栋2102室(房产证号S0236766,他项权证号为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26503),在1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邹竹芳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南劳动南路洪客隆商业街E栋1301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235852,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南字第T0040000号),被告敖军勇、邓丽霞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仙来东大道600号2栋260室(房产证号080425,他项权证号为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39999),所得价款在440万元内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44元,由被告新余市倬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北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浩为贸易有限公司、敖志勇、敖丽萍、钟发文、李梅兰、张小生、简伟琴、刘贵兰、温足平、邹竹芳、敖军勇、邓丽霞、张兵勇、刘霞、敖雷华、谢春花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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