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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福瑞顺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19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顺民(商)初字第12418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恢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福瑞顺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九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三十九元二角六分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本金一千九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三十九元二角六分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北京福瑞顺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律师费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被告王钢、李贞熙对被告北京福瑞顺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钢、李贞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福瑞顺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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