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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475****5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1004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明清金属制品厂货款220594.76元及逾期利息(以220594.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明清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56元,由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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