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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475****5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5242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跃宁、万欣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宝贵代偿款2040406.81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3元,由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跃宁、万欣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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