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鄯县工商处字〔2015〕第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2000元(贰仟元)。 二、警告 三、没收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00毫升矿泉水5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8-06 |
决定机关 |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喀哈尔·加帕尔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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