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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学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905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825民初1544号
    案号 (2017)冀0825执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给付原告路长平租赁费391046.13元,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41046.13元。被告未按上述期限给付,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63元,减半收取4032元,原告路长平自愿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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