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舞鹤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朴慧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33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胶商初字第1766号 |
案号 | (2016)鲁0281执17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日期 | 2016-08-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舞鹤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12620.25元,并承担自垫付借款次日始的利息(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承担利息,但被告青岛童心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的150万元应先从利息和本金中扣除)。 二、被告青岛舞鹤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支出的代理费144952元。 三、原告对被告李善姬、朴光锡所共有的位于胶州市兰州东路562号韩国城小区7号楼6号、7号网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总额四分之三的份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元辉玉、李善姬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总额四分之三的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元辉玉、李善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舞鹤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青岛童心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舞鹤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2423元,由原告承担6720元,由被告青岛舞鹤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元辉玉、李善姬承担55703元;原告支出的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善姬承担。由于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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