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成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702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25民初5639号 |
案号 | (2018)皖1125执9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10989106.04元及利息912505.8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计11901611.85元,并自2017年10月21日起,以1098910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68%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定远县万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黄家奖、高玉莹、余海云、张明、杨兴元、王晓翠、杨兴松、金成高、杨维勤、杨兴宏、李邦军、陈太海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定远县万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黄家奖、高玉莹、余海云、张明、杨兴元、王晓翠、杨兴松、金成高、杨维勤、杨兴宏、李邦军、陈太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受理费93210元,由被告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定远县万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黄家奖、高玉莹、余海云、张明、杨兴元、王晓翠、杨兴松、金成高、杨维勤、杨兴宏、李邦军、陈太海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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