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成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2571****6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25民初2521号 |
案号 | (2018)皖1125执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80725.71元(并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3.05%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律师费79000元,合计3459725.71元; 二、被告汤传权、韦道芳、杨兴元、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汤传权、韦道芳、杨兴元、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7元,由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汤传权、韦道芳、杨兴元、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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