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成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2571****6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25民初4517号 |
案号 | (2017)皖1125执8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利息54.940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7日),并自2016年9月8日起按本金500万元、年利率13.3224%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46元,减半收取25323元,由被告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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