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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毅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9****21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迎民初字第03455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6169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海珍、彭毅江、彭凤阳、张继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动产抵押登记书及固定设备明细列明的机器设备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57元由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王海珍、彭毅江、彭凤阳、张继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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