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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毅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9****21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124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海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649463.93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彭毅江、彭凤阳、王红、康建中、王海珍对被告太原市海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82元由被告太原市海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彭毅江、彭凤阳、王红、康建中、王海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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