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字(2019)第2620190010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万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1 |
决定机关 |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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