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常新城综执限拆字(2021)第00025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7 |
决定机关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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