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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罚字[2021]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车辆发送广告宣传彩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