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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天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汉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933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1441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320万元及欠息(暂算至2015年8月20日为48322.46,此后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再加收50%计算;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 二、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三、宜兴市天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薛健、武赟、薛汉明、黄凤珠对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8元,减半收取18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64元,由佳力公司、天力公司、薛健、武赟、薛汉明、黄凤珠负担(工商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佳力公司、天力公司、薛健、武赟、薛汉明、黄凤珠向其直接支付,佳力公司、天力公司、薛健、武赟、薛汉明、黄凤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工商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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