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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瑞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917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烟民四终字第404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被告烟台帷德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英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牟鸿盛及原告李艳梅借款1109100元。二、被告烟台帷德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牟鸿盛及原告李艳梅借款利息250448.85元(计算至2014年6月18日)自2014年6月19日起,还应以11091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牟鸿盛及原告李艳梅支付借款利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唐英瀚对上列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列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借款利息中在基数为11091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与被告烟台帷德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唐英瀚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唐英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牟鸿盛及原告李艳梅律师费66781元。案件受理费17636元,其中14781元由被告烟台帷德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英瀚共同负担,其中1386元由被告烟台帷德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英瀚承担连带责任,另1469元由被告唐英瀚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帷德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英瀚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6元,有上诉人烟台帏德行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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