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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625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9387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1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贷款本金379 802.61元,利息5931.8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已暂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谢树济在最高主债权限额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9元(原告均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树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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