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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1MA****QJ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1民初41号
    案号 (2021)赣0321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19337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22元,由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347元,由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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