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新税二分局罚〔202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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