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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新税二分局罚〔202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