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21MA****UB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1民初74号 |
案号 | (2021)皖0210执2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租金806667元,并按880000元/年标准自2020年5月11日继续支付租金至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实际腾让租赁厂房时止;二、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西区01幢3层厂房腾空后交付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三、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73938.89元,并给付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评估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6元,由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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