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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4719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9日14时46分,浙FH120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货汽车)途经G525国道22K+3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600千克。2021年6月9日经批准对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立案调查,2021年6月10日对宋巧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海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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