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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40271****711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817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恢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林大宇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紫运(集团)贵阳富方运输有限公司、沈有江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购车款8231172.91元、逾期违约金169930元,共计8401102.91元。 二、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3年12月27日前按9360000元(包含至2023年12月27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律师费)分期向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7日前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 2、2020年9月27日前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400000元; 3、2020年12月27日前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600000元; 4、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分12期,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7日前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680000元,合计8160000元; 三、被告贵州紫运(集团)贵阳富方运输有限公司、沈有江自愿对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可按9360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三被告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五、本调解生效后,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问题均由被告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责。 本案受理费70166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8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支付,由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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