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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3F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883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5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3108279】。一、双方确认,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5920元。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1、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10592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账号(户名: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21070100100266402,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三、若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如期足额付款,则原告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请请求;若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原告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91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11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2277.05元及保全费1604.7元,合计3881.75元。(原告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并于2019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原告北京中科嘉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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