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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3F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45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0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4643252】。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2909号,裁判主文: 一、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5952.26 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 28717.82元从 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49105.39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188129.05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接收原告送交的1000个NTSA3103FV038产品,并向原告支付货款3470.1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3.6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663.6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65.49元,被告负担3598.11 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532号,裁判主文: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 民初 329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 民初32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65952.26 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8717.82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9105.39元自 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88129.05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 民初32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接收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送交的 21000个 NTSA3103FV038 产品和 10000 个NTSA3103FV037产品,并向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573.1元; 四、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库存原材料损失 30000 元; 五、驳回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 5143.60元、保全费 3520元,合计8663.6元(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449.53元,由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14.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7.09元,由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93.69元,由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323.4元。由于广东为勤兴景电子有限公司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诉讼费给胜诉方,故本院不另行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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