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和)应急罚【2019】S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事故发生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20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2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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