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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94号当事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4285法人或负责人:郑志柳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90586157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祥云路8号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在三门县海游街道祥云路8号建设了研发车间与4#厂房。研发车间为一幢3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为37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21.4平方米。4#厂房为一幢1层钢结构房屋,占地面积为1327.8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27.82平方米。该行为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祥云路8号,建设了研发车间、4#厂房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及建筑物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经营范围;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当事人委托梅宇杰办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事宜;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据七,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处罚后、可以按要求补办不动产权证;证据八,三价行认字﹝2019﹞0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万贰仟伍佰陆拾叁元整(¥1002563.00元);证据九,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两份。证实当事人依法取得三门县海游街道祥云路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号三国用(2016)第000283号、三国用(2016)第001912号。本案调查终结后,2019年10月24日8时40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289号),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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