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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营开环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7
    决定机关 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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