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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305J室的浙江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且无证上岗,未按照要求实行消控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8
    决定机关 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杨立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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