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盐卫公罚〔2016〕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杨立森)2016年7月27日营业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其中不合格指标为细菌总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1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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