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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遂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72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7006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1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军工资及生活费35134元、经济补偿金24476元,合计59610元;三、驳回原告张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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