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遂系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9720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2民初2323号 |
| 案号 | (2017)苏0312执157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健赔偿金102728.9元。 二、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健工资及生活费合计28096.6元。 三、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健失业金损失33600元。 四、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李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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