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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遂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72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5690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3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萍生活费18464元; 二、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81365.25元; 三、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萍经济赔偿金99816元; 四、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萍失业金损失14400元; 五、驳回原告黄萍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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