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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72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铜民初字第02978号
    案号 (2016)苏0312执2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2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龚久茗拖欠的工资120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久茗经济补偿金3744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龚久茗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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