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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鉴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85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0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30
    发布日期 2015-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690521.7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5年7月13日为1322790.11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本金15950521.73元按年利率9%计算;本金21950000元按年利率9.54%计算;本金12290000元按年利率10.08%计算;本金15500000元按年利率9.24%计算;二、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00元;三、被告陈鉴明、陈慧在应在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有权在人民币9984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鉴湖西路2号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宁房他证东侨字第2014159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有权在人民币1129.8262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鉴湖西路2号的变压器、连续通过式清洗机、数控车床等共计204台(套)机器设备(详见附件,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350991130217-1-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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