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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字〔2020〕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广告管理规范01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18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温州市局
    法定代表人 刘静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