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象)应急罚〔2021〕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3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03月26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21号】。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而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国制作了询问笔录。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21号1份,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国询问笔录1份,证明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1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