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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金道徽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2132****8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021民初1361号
    案号 (2019)皖1021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389118.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5日,之后发生利息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按月利率4.35‰,2018年4月14日之后按罚息月利率6.525‰计算至付清日为止); 二、被告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60000元; 三、被告黄山金道徽贸易有限公司、黄山金道徽日用品有限公司、凌志军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黄山金道徽贸易有限公司、黄山金道徽日用品有限公司、凌志军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清偿后,有权向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640元,由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黄山金道徽贸易有限公司、黄山金道徽日用品有限公司、凌志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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