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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黄罚[2021]第200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台州市黄罐米奇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住所:台州市黄岩江口工业食品开发园区内。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当事人于1997年成立,在台州市黄岩江口工业食品开发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至今。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3
    决定机关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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