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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次)行罚决字[2019]576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欣怡自行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0日08时许诸暨市公安局次坞派出所民警到浙江欣怡自行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自招保安员一名,但该公司负责人未将自招保安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浙江欣怡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浙江欣怡自行车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0
    决定机关 诸暨市公安局次坞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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