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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75****8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9215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990000元,利息和罚息457932.51元(2020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张保发、张素敏、宋秀芬、秦海江、秦猛、沈燕对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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