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MA****2X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9462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3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08964】。一、确认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 于2018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用费共4335285. 47元; 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62944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 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还清款项日止;违约金以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每月416294. 4元为基准,从每月6日起分段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还清款项日止); 四、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半年租金共2497766. 4元; 五、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9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9892. 21元,由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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