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MA****2X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9461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5608962】。一、确认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广东珠西智 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电力士厂房)》于2019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支付租金费4200000元; 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每月300000元为基准,从每月6日起分段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 率计至还清款项日止); 四、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赔偿半年租金共1800000元; 五、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支付律师费49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67189. 42元,由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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