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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旭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19****31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321民初4802号
    案号 (2020)湘1321执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直松人民币72869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0303110000012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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