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0****02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2民初331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5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0元,截至2015年12月23日的利息及罚息1479000元,并以2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2015年12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2018年4月13日利息说明为准); 二、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 三、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明志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按照各《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金额所占29000000元的比例,就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明志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原告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在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务,被告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蔡穗新、蔡明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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