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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02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826号
    案号 (2019)津02执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 二、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编号:1214108002-2)的约定,以利率的150%作为罚息计算利率,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罚息3430576.67元); 三、原告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89号的房地产,在抵押金额1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19元,由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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