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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107****85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1377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高学东、常月平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被告高学东、常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借款本金2620100.23元、利息11768.62元,合计263186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办理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3号楼102号、202号房产的抵押登记;四、在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3号楼102号、202号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之前,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五、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开设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账号2081201021000037739)内的保证金294500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54元,由被告高学东、常月平、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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