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107****855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21民初4839号 |
| 案号 | (2019)皖1221执5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自礼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自礼购房款20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0元;被告王玉才、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各自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自礼损失人民币491441元(含鉴定费60000元),被告王玉才、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各自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自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原告负担10119元,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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