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卫公罚〔2021〕3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8月13日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的浙江海德酒店有限公司正在营业中的游泳池内浸脚池池水游离余氯2.8mg/L(标准为5~10mg/L),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人工游泳池浸脚池游离余氯标准为5~10mg/L的规范要求。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监督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7 |
决定机关 |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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